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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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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727號陳俊杰之支付轉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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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黃字第17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杰之支付轉給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27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與債務人陳俊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支付轉給命令:債務人陳俊杰對第三人○○銀行○○分行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元(已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範圍內,應支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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