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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林妙瓊、鄭文絜、夏群、范素梅、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妙瓊、鄭文絜、夏群、范素梅
、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原告吳嘯雲與被告林妙瓊、
鄭文絜、夏群、范素梅、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間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
原 告 吳嘯雲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妙瓊
鄭文絜
夏 群
范素梅
陳福參
林文贊
徐仁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妙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2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鄭文絜、夏群、范素梅、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應各向本
院繳納新臺幣206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各與被告林妙瓊連帶分擔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