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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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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林妙瓊、鄭文絜、夏群、范素梅、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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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妙瓊、鄭文絜、夏群、范素梅
          、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原告吳嘯雲與被告林妙瓊、
          鄭文絜、夏群、范素梅、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間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他字第6號
原   告 吳嘯雲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妙瓊 
      鄭文絜 
      夏  群 
      范素梅 
      陳福參 
      林文贊 
      徐仁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妙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2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鄭文絜、夏群、范素梅、陳福參、林文贊、徐仁海應各向本
院繳納新臺幣206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各與被告林妙瓊連帶分擔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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