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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28號胡之清、胡之玉、胡之輝、劉希惠(即胡之霞之繼承人)、胡敏美、胡敏嘉、胡敏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之清、胡之玉、胡之輝、劉希惠(即胡之霞之繼承人)、胡敏美、胡敏嘉、胡敏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易融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