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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32號張杰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
原 告 張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欣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