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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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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32號張杰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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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
原      告  張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欣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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