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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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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02號被告新會北部精機有限公司、被告曾菁寧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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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新會北部精機有限公司、被告曾菁寧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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