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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127號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洪靜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靜菁之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127號原告王萍與被告洪靜菁間給
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整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並請被告於文到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應具體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繕本逕寄對造或
檢附到院。若有書狀提出,亦請於開庭前14日提出,繕本
逕寄對造或檢附到院。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