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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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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211號益晟五金有限公司,梁重禮,梁家銘,梁祐聖,陳寶琴,億聯合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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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72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億聯合有限公司、梁重禮、陳寶琴、益晟五金有限公司、梁家銘、梁祐聖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7211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與相對人億聯合有限公司、梁重禮、陳寶琴、益晟五金有限公司、梁家銘、梁祐聖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1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億聯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相 對 人 梁重禮  
      陳寶琴  
      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祐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佰肆拾伍萬柒仟元,其中之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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