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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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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09號張峻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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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4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峻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峻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8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6萬0113元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略) 2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 47萬2166元 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8%計算。 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53萬2279元 (略) (略)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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