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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達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李祖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安姞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達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2,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