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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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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達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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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李祖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安姞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達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2,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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