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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3166號石中倩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31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中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66號原告陳奕澐與被告石中
倩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66號
原 告 陳奕澐
被 告 石中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4-13
- 更新日期:113-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