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42號康瑩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康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康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4-13
  • 更新日期:113-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