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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781號翁旭銘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1827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旭銘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78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翁旭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解約金逾新台幣3萬元者),並准許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