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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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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32號曾芷榆即昶毅工程行、楊裕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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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訴字第54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芷榆即昶毅工程行、被告楊裕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芷榆即昶毅工程行、被告楊裕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曾芷榆即昶毅工程行
被   告 楊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陸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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