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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81號賴宏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5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宏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宏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麥明珠
被 告 賴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餘欠本金」各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期間之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