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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000099號相對人LOLLICUP U.S.A. 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法定代理人ALAN YU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LOLLICUP U.S.A. 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法定代理人ALAN YU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LOLLICUP U.S.A. 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法定代理人ALAN YU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相 對 人 LOLLICUP U.S.A. 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AN YU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一O年度全字第三六O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