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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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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167號賴鴻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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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小字第11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鴻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167號原告吳元培與被告賴鴻
          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吳元培  
被   告 賴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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