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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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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6180號陳慶雄之執行命令1件、本處函文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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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戊字第26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慶雄之執行命令1件、本處函文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1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慶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①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②本處函文
主旨: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北院英113司執戊26180字第1134028800號執行命令有關債權金額部分,更正如說明三所示,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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