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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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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47號盧天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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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天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天居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住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住同上         
被   告 盧天居  籍設桃園市蘆竹區福安街13之1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
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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