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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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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36號陳清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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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52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清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清桂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3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甘秀鳳  
          張智超  
被   告 陳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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