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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鋒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政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鋒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政之裁定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鋒政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鋒政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部分,
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