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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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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鋒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政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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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鋒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政之裁定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鋒政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鋒政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部分,
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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