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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45號王大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小字第1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大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王大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許佩貞
蔡宗志
葉懿慧
被 告 王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91元,及其中74,440元自民國112年1
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4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