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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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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643號蕭致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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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3簡字第64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蕭致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643號蕭致仰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蕭致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致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致仰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雀蘇格蘭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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