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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492號被告李鳳瓊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1年度訴字第4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鳳瓊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9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鳳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92號
原 告 張鵬玲
訴訟代理人 李曉薇
林建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被 告 許麗娟
李鳳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三項「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捌佰元」,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實體方面第五點(即判決書第七頁第十一至十二行)「44萬3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3萬3800元」。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