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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58號曾俊發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3年度訴字第8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俊發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9時35分,在
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