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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61號被告被告全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緻菱之取消庭期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全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緻菱之取消庭期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取消庭期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毋庸到場。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