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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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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5947號方秋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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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辰字第59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秋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94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方秋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方秋樺等在說明二
  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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