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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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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384號王惠君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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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1833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惠君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384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與債務人王惠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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