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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000545號被告香港商雅達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達文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年度司他字第545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雅達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達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他字第54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雅達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達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545號
被 告 香港商雅達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達文
上列被告與原告何冠穎、王人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