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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025號何英明,林韋辰,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品穎,陳炤霖,陳鐘秀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炤霖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