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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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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901號李仁廷,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佳霖,邱靜宜,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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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39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仁廷、相對人李仁廷、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靜宜、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佳霖、相對人邱靜宜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901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李仁廷、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靜宜、邱明文(歿)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0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仁廷
相 對 人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靜宜
           邱佳霖
相 對 人 邱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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