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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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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65號視為撤回通知函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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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永承(原名徐韻高)之視為撤回
          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5號原告時代廣場大樓管理
          委員會與被告徐永承(原名徐韻高)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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