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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65號視為撤回通知函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永承(原名徐韻高)之視為撤回
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5號原告時代廣場大樓管理
委員會與被告徐永承(原名徐韻高)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