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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801號STEFANI SUMAMPOW(蔡雯好)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2簡字第28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TEFANI SUMAMPOW(蔡雯好)裁定1件、裁定節本翻譯資料1件
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STEFANI SUMAMPOW(蔡雯好)竊盜案件,應
受送達人STEFANI SUMAMPOW(蔡雯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股別:結股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字字第280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STEFANL SUMAMPOW」應更正為「
STEFANI SUMAMPOW」、統一證號「C90041859」應更正為「C900041859」。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