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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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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26號沈坤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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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9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坤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26號原告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
          員會與被告沈坤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26號
原      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淑儀
被      告  沈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
貳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
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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