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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26號沈坤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9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坤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26號原告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
員會與被告沈坤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26號
原 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淑儀
被 告 沈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
貳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
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