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532號吳昊恩(原名吳鈴榕)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1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昊恩(原名吳鈴榕)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5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昊恩(原名吳鈴榕)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被   告 吳昊恩(原名吳鈴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