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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532號吳昊恩(原名吳鈴榕)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1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昊恩(原名吳鈴榕)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5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昊恩(原名吳鈴榕)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被 告 吳昊恩(原名吳鈴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