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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130號被告嘉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蒼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嘉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3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嘉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蒼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曾祥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