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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278號陳旺志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2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旺志之民事陳報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7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旺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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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