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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419號高永德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通113易字第419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高永德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419號高永德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高永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傳票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開準備程序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