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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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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0845號倪台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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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90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倪台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0845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併案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倪台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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