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3642號黃淑珍之執行命令及支付轉給存款存款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節字第3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淑珍之執行命令及支付轉給存款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64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淑珍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㈠禁止債務人黃淑珍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元(內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支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