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附件: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8號汪蓉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汪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汪蓉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余素菊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1)閔民一(民)初字第13644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