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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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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652號陳致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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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56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致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652號原告涂誠文與被告陳致
          翰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652號
原      告  涂誠文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被      告  陳致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
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伍佰零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1輛 (出廠年月:民國107年9月、型式:SANTAFE、引擎號碼:D4HBJU727799號、排氣量:2199C.C./HP)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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