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890號謝文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文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原告李凱鈞與被告謝文
華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
原 告 李凱鈞
被 告 謝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
第158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