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2號黃裕宸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8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裕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52號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裕宸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薛宇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黃裕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