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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2號黃裕宸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8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裕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52號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裕宸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薛宇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黃裕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