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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707號李頂坤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變更當事人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7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頂坤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變更當事人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707號原告吳O溱、吳之瑋與被告李頂坤、立發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變更當事人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