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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2229號曹文通之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2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文通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曹文通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動產之底價,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