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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401號陳惠玲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丙字第1934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惠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40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惠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凱基人壽)收取解約金,請債權人於收取後,向本院陳報受償情形。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