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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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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263號陳麗玉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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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168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麗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26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麗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主旨節文:終止如說明二OO,債務人所得領取之OO,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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