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119號林冠百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冠百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