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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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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242號劉富凱(原名:劉冠中)之終止保單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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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732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富凱(原名:劉冠中)之終止保單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2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富凱(原名:劉冠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終止保單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如解約金不足三萬元,請貴公司暫緩解約並通知本院)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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