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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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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877號王榮泰之扣押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終止保單執行命令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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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87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榮泰之扣押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終止保單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8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榮泰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王榮泰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共計新台幣(下同)72,973元,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 查照。
㈢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如解約金不足三萬元,請貴公司暫緩解約並通知本院)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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